2007年12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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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房东反悔 开房换锁警方介入
房东起诉:多管 法院判决:该管
尚法

  本报讯  看着房价一天天地涨,卖家后悔当初把房子卖了,于是让开锁公司打开房门,并换了锁芯。这样的事情,公安机关该不该管呢?12月24日,杭州上城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行政案件,法院的意见是:公安机关该管。
  今年7月,卖家王女士与买家丁女士夫妇几经商谈,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把位于上塘路东方豪园一套面积90.37平方米的房子以总价85万元转让。丁女士付了26万元首付款后,取得了房屋钥匙。之后,丁女士把房门给换了,开始装修。
  不久,王女士后悔了:房价不断上涨,那套房子可卖到100万元了。王女士想想反正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就提出房子不卖了,并愿意返还首付款26万元、支付违约金8.5万元,同时要求丁女士停止装修。丁女士未予理睬。
  8月8日,王女士找了一家开锁公司,把那套房子的门打开,还调换了锁芯,丁女士发现后报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认为王女士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于8月17日对王女士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丁女士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撤销了下城区分局的不予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王女士不服,于是到上城法院对杭州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她认为,与丁女士之间的纠纷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是民事纠纷;自己调换锁芯是为了防止丁女士继续装修,造成损失扩大,是自力救济,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并过早定性是不恰当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有权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本案中,王女士委托开锁公司调换锁芯,使丁女士无法再使用该门,这一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使该门丧失了原来的使用价值,故杭州市公安局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无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毁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处理。因此,法院判决维持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